老年人同居养老,子女怎么看?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1 15:02) 点击:196 |
重庆律师为您带来案情简介 陈老伯,退休教师,69岁时妻子去世。吴老太,60岁时丈夫去世。在两人都70岁的年纪里,经人介绍互生好感而交往。为互相陪伴和照料,吴老太便搬入陈老伯的住所。因为陈老伯腿脚不便,生活难以自理,因此他的日常起居出行等全由腿脚灵活的吴老太一手照料,两人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所用现金也多由女方代男方从男方银行账户支取。两人互相扶持,度过了一年。 本以为两人能相互扶持到老,然而世事难料,几个月前,吴老太从女儿家回来,却发现门锁已换掉,敲门也没人开门。着急之下大喊陈老伯名字,陈老伯屋里应声,表示子女让两人分开,不让她进门了,无奈之下吴老太回到了女儿家里。之后吴老太收到了陈老伯的一纸诉状,要求其归还同居期间代为支取的款项10多万元。 审理结果 法庭上,陈老伯当庭否认了其本人要求吴老太返还款项的事实,但吴老太在法庭调解中还是同意返还陈老伯一小部分两人一起生活开支的款项,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关注老年人的真实意愿 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老年人的民事纠纷中,审查当事人本人的诉辩意愿非常重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本案中,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两位老人相互陪伴,培养了深厚的感情,不是夫妻却胜似夫妻。然而,男方子女却为了一己之私,不顾及父亲的情感和生活需求,强行介入二人生活并将二人拆散,而男方也因迫于需要依靠子女养老送终的弱势地位,而不得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很多相关案件通常是子女、亲属的推动,背后多隐藏着子女亲属们的利益角逐。 儿女应当支持父母对幸福和情感的追求,不干涉其婚恋自由。同时,同居老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采取适当法律措施避免非婚同居纠纷,保障同居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携手度过美满、祥和的晚年。 来源:秀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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