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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情有义的离婚 她说"离婚后我会继续照顾他"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1 15:01)    点击:195

  重庆律师为您带来案情简介

  1970年出生的李某与比自己大6岁的王某相知相恋,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一年半后两人的儿子出生,一家三口日子幸福美满。但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9月,王某因为与邻居产生争执而精神失常,后被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经多次治疗仍无法治愈。那之后的十年时间里,李某独自一人照顾丈夫、抚养儿子、出去工作、承担家庭重担。

  案件受理后,法官到原、被告家中,王某对法官说:“她照顾我这么多年了,也很不容易,我不想再拖累她了”。李某也对法官说:“我还是会每年帮他缴社保,他每个月的残疾人补贴我帮他保管着,我每个月会给他生活费。生活上我也会继续照顾他,每天给他做饭,监督他吃药。儿子大了以后我和儿子一起照顾他。”

  两人的儿子小王今年20岁了,他同意父母离婚。“母亲这么多年不容易。”他说,“明年我就毕业了,即使母亲将来再婚了,我也可以在经济上、生活上照顾好我父亲。”

  法 官 说 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被法院认定**

  确认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通过法定程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特别程序,由法院判决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李某的申请,秀洲法院依法委托嘉兴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医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为:王某属分裂症残留期,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自然不能作为其代理人,需要变更其父母等近亲属为代理人。因为王某的父母去世多年,其他亲戚也都不来往了。现李某拟向法院起诉离婚,不宜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故指定小王为监护人。小王系王某之子,自愿承担王某的监护责任,并愿意担任王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法院判决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小王为其监护人。

  最终,在秀洲法院王店人民法庭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离婚,并由李某每月补偿王某700元。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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