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春律师就仲裁复议案例观点分析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0-14 10:37) 点击:256 |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罗XX于2019年4月12日到工江公司报到,双方于2019年4月12日签订了期限是2019年4月12日到大江公司承建的中南玖宸项目工地上班,任职劳务项目经理。2019年5月16日左右,罗XX在上述工地二期工作过程中,搬加气块时,踩滑伤左足,经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2019年5月14日诊断为左足第5骨基底骨折。2019年5月31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XX为工伤。2019年12月10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XX伤残等级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0年12月15日,重庆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20]第1202-1号仲裁裁决:一、大江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罗红军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80000元;二、驳回罗红军的其他申请请求。该裁决书生效前,大江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重庆律师王文春律师说法: 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是能否撤销的法定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萦贿,徇私舞弊,枉法行为。 此案中,罗X聘请重庆律师王文春提出大江公司要求撤销劳动仲载理由不成立,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大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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