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春律师--撤销劳动仲裁成功案例之一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10-14 08:55) 点击:256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特20号 申请人:重庆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734903。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律师,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79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春律师,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重庆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罗xx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xx公司,被申请人罗xx以书面方式参与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称,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主要事实及理由: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罗xx2020年10月29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2020年11月3日受理,该受理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1、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工作特殊性,该合同未约定固定标准的劳动报酬,公司尽到了举证义务,劳动者主张其工资是8000元/月,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仲裁委按照8000元/月判决错误。2、劳动者2019年4月入职,2019年5月6日受伤受伤前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根据劳动者提交的银行流水,2019年5月31日公司向劳动者发放款项5047元,劳动者虽是下个月核算上个月工资,但因劳动者受伤,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发放的工资包含劳动报酬以及受伤后的特遇,并不能反映公司的工资是8000元/月,综上,公司尽到了举证责任,如劳动者认为其工资标准是8000元/月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罗xx称,仲裁裁决不应被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没有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罗xx于2019年4月11日到xx公司报到,双方于2019年4月12日签订了期限是2019年4月12日到2022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罗xx于2019年4月20日到xx公司承建的中南玖宸项目工地上班,任职劳务项目经理,2019年5月6日16时左右,罗xx在上述工地二期(M09-01/04地块)2号-8号及对应车库工地工作过程中,搬加气块时,踩滑崴伤左足,经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2019年5月14日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骨折。2019年5月31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xx受伤为工伤,2019年12月10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xx伤残等级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另查明,xx公司未为罗xx参加工伤保险。还查明,罗xx受伤后于2019年8月20日回xx公司上班。 2020年12月15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201第1202-1号仲裁裁决:一、xx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罗xx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80000元驳回罗xx的其他申请请求。 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认定如下事实:1、罗xx于2020年10月29日就本案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2、根据罗xx举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xx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罗xx发放工资5047元,xx公司陈述当月工资次月发放,罗xx2019年4月20日开始在涉案工地上班,2019年5月6日受伤,故认定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6日的劳动报酬是5047元。罗xx主张的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符合银行交易明细和行业工资标准,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劳动案件的特点和简便、快捷的要求,采用劳动案件要素式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回复的方式接受了本院询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点是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现对以上争点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罗xx于2020年10月29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栽申请,2020年10月31日、11月1日是国家法定休息日,仲裁机构2020年11月3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对xx公司提出的仲裁机构超过法定期限受理案件及据此提出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不予采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xx司应当对罗xx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xx公司未举示相应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仲裁机构根据罗xx举示的银行流水载明的工资数额、xx公司陈述的工资支付周期、上班持续时间及行业工资标准等,采信罗xx主张的工资标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对大江公司的相反意见不子采纳。大江公司提出其向罗xx发放的5047元中包括了受伤后的待遇,属于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法定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大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中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娅梅 审判员 赵文建 刘家秀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李飞 书记员 廖婧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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